宜兴市首例网络域名权纠纷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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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网络域名权纠纷案审结
域名归原告所有被告赔偿7203元
原本是公司官网的域名,却突然成了另一家公司网站的域名。今年3月,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市首起域名纠纷案件。8月12日,在双方补充证据之后,市人民法院就该案再次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域名归宜兴德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张某赔偿该公司7203元。
去年底,德精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发现,打开公司官网的网址,看到的竟是另一家公司的网站。经查证,原来是本公司前主要负责人张某离职后创办的精精工业公司用了该域名。为此,德精公司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占用了本企业的域名,并侵犯了自身商业权益,要求判决确认该域名为德精公司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相关损失共57000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德精公司出示了2008年6月25日申请注册域名的相关文件。文件表明,该域名购买时间开始于2008年6月25日,到期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购买费为480元。注册域名公司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付款单位为“德精公司”。同时票据还表明,张某已将该笔费用在德精公司财务进行了报销。张某则表示,德精公司原来的官网服务器在德国,所以在中国的浏览速度很慢,邮箱也会出现问题。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当时作为总经理的他就申请了.cn的域名。张某认为域名是自己注册的,是自己的个人行为,不应交还德精公司。
经审理,市人民法院认为,争议的域名其中包含“doprecision”单词,正与德精公司的英文名称相符,是该公司可以明显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性词汇,而张某作为德精公司原委任的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履行忠诚义务。其次,张某注册该域名后,相关注册费用已在德精公司报销,且发票的付款单位名称栏载明为“德精公司”。此外,域名注册后,该域名实际由德精公司使用,用于公司对外宣传等,而张某对此从未提出过异议,其当时也并无自己个人业务的宣传需求,在法律上张某也应当恪守商业上的同业竞业限制。综上,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注册域名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履行德精公司总经理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注册的域名应归德精公司所有。
最终,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当庭判决,判决域名归德精公司所有;张某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此外,鉴于德精公司除提供公证费发票、解析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之外,未能就其遭受其他损失进行充分举证,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德精公司公证费、解析费、律师费等共计7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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